合同管理办法53
发表时间:2024-03-22 16:29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,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提高经济效益,根据《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法人、组织、自然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所签订、履行的各类合同、协议等,由学校另行规定。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原则: (一)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; (二)以预防合同纠纷、防范经营风险为主,以解决合同纠纷、分散经营风险为辅; (三)实现合同最终目的,获得最佳经济效益。 第四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,根据合同涉及的内容和范围,由经办部门负责,主要工作包括: (一)对方主体资格调查; (二)合同主要条款; (三)合同文本的起草及修改。 第五条 学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,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完整、明确,文字表达应清楚、准确,合同条款应规范、齐备。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(指货物、劳务、工程项目等),数量和质量,价款或者抽筋,履行的期限、地点和方式,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。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、抵押等担保条款。 第六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: (一)合同经办部门填写合同盖章申请单,连同合同文本、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送学校校长办公室会签; (二)学校领导审定批准,合同金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,需经校长报董事会批准签订。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,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,并加盖学校公章。多页合同须加盖骑缝章。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,合同经办部门将合同正本、附件送财务室统一归档,合同复印件作为记账依据。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,合同经办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,及时收集、保存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。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,一旦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或违约情形,合同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会同校长办公室提出补救及应对措施,经学校领导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。协商达成一致的,签订补充协议。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,由合同所涉及的部门会同校长办公室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意见,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,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。 仲裁、起诉和应诉的相关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,有关部门配合。 第十二条 变更、解除合同和签订补充协议,按照本办法有关合同签订的程序执行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。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 |